(文字實錄)李鴻忠作的關于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的說明
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5日上午9時在人民大會堂開幕,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鴻忠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的說明。新華網進行網絡圖文直播。現場文字實錄如下:
各位代表: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的說明。
一、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重大意義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改革開放40多年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的創新發展,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實踐基礎、制度基礎和社會基礎。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理論、制度、實踐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確定下來,完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一)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二)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必要舉措。(三)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貫徹新發展理念,同步推進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客觀要求。(四)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增進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五)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使法律體系更加科學完備、統一權威的內在要求。
二、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將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列入黨中央重要工作議程。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先后四次向黨中央請示和報告,就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的總體考慮、工作安排、體例結構、重要內容等進行匯報。2025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審議并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的請示,對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為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聚焦建設更加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總結實踐經驗,適應時代要求,同步推進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對我國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機制和規則規范進行全面系統的編訂纂修,形成一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引領,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系統規范協調的生態環境法典,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完備的生態環境法治保障。
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把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作為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魂和綱,全面體現這一重要思想的核心要義、豐富內涵和實踐要求。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動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新期待新要求。三是堅持從國情和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穩中求進,充分體現生態環境領域的最新實踐成果,并保持法律制度規范一定的開放性。四是堅持樹立歷史眼光和世界眼光。汲取中華優秀傳統生態文化中蘊含的智慧和理念,借鑒人類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有益成果。五是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遵循立法工作規律和法典編纂規律,統籌立、改、廢,增強我國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規范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積極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
三、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情況
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將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列入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常委會黨組多次對做好法典編纂工作和法典各草案稿進行研究。成立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領導小組,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環資委、常委會法工委、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法學會等單位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統籌協調法典編纂中的重要問題。組建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專班,具體負責編纂起草工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負責,有關單位的同志和專家學者參加。同時,為更好凝聚廣大專家學者的智慧,成立了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專家委員會,為工作專班提供智庫智力支持。
編纂工作正式啟動后,工作專班在常委會黨組的領導下,全面深入學習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總書記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最新重要講話精神,通過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并與有關部門進行密切溝通,廣泛凝聚共識。經反復研究和修改完善,形成生態環境法典草案。
按照黨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的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安排,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法典草案進行了初審。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第十八次會議對法典草案進行了分拆審議,對各編進行了二審。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完整的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進行了三審,并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法典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征求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地方等方面的意見。赴多地開展調研,多次組織召開專題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法典草案經常委會三審后,印發全國人大代表,組織部署代表研讀討論并征求意見。各方面普遍認為,法典草案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充分體現和反映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理論、制度、實踐成果,體例結構合理、條款內容豐富,務實可行,為機構及其職責的調整留有必要的空間,較好地處理了與有關法律的關系,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和中國特色。
2026年1月30日,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召開會議,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法典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認為法典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已經比較成熟,據此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生態環境法典草案。
四、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的主要內容
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采取了適度法典化的模式,分三類情況分別處理。第一類情況:將現行的環境保護法等10部相關法律經編訂纂修,全部納入法典。法典編纂出臺后,這10部法律不再保留。第二類情況:將現行的有關生態要素、生態系統方面和循環經濟、節約能源等方面的20余部法律,擇其要旨要則納入或者體現到法典之中。這些法律在法典編纂出臺后將繼續保留。第三類情況:考慮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在目前尚未制定專門法律的情況下,在法典中作出一些原則性、引領性規定,以體現法典的時代性、前瞻性。
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共5編、1242條,各編依次為:總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
總則編共9章、147條,規定生態環境領域的重要法律原則和基礎性、綜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統領其他各編。原則上將適用于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編的通用性制度規范,提煉歸納在總則編中規定。同時,注重處理好與有關法律的關系,將現行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的主要內容編纂進總則編,并吸收近年來立法修法所規定的新制度。具體包括“基本規定”、“監督管理”、“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標準和監測”、“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生態保護補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保障措施”、“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等9章。
污染防治編共9個分編、36章、526條,對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關于污染防治的規定,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優化。一是將現行法律規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總結提煉為通則規定,并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規定,即第一分編。二是在體例結構上,首先考慮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三大污染防治攻堅戰,即第二、三、四、五分編;其次是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即第六、七、八分編;然后是對化學物質、電磁輻射、光等新領域污染防治問題作出針對性制度規定,即第九分編。
生態保護編共7章、264條,突出系統保護理念,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將現行有關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流域、區域等生態要素、生態系統方面的法律制度規范進行全面梳理、整合,擇其要旨要則納入或者體現到法典中,包括“一般規定”、“生態系統保護”、“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物種保護”、“重要地理單元保護”、“生態退化的預防和治理”、“生態修復”等7章。
綠色低碳發展編共4章、114條,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精神,在現行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等基礎上進行梳理、整合,進一步結合現實需要,聚焦綠色低碳發展重要領域、重要環節,建立健全綠色低碳發展相關法律制度,包括“一般規定”、“發展循環經濟”、“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應對氣候變化”等4章。
法律責任和附則編共3章、191條,貫徹落實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要求,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針對生態環境領域執法司法新情況新問題,采取平移、歸并、銜接、提升等方式,科學、合理設置法律責任,構建更加統一完備、嚴格規范的法律責任體系。“法律責任通則”部分從“一般規定”、“責任主體”、“責任追究”等3方面作出規定。“法律責任分則”部分整合提煉共性責任規定,并分別規定生態環境各領域責任。“附則”部分明確其他法律對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生態環境保護相關領域有具體或者進一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明確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對生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作出調整的,依照其規定;授權國務院、中央軍委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原則制定有關軍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規定法典施行時間和同步廢止環境保護法等10部法律。
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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