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體育賽事活動安全防線 國家體育總局修訂發布新規
中新網1月22日電 據國家體育總局網站消息,近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育行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5版)》,要求堅決防范遏制體育行業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體育行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3版)》同時廢止。具體如下:
體育行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2025版)
第一條 為指導科學排查、及時消除體育行業重大事故隱患,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體育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體育行業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安全管理缺失、違法違規行為、設備設施故障等重大事故隱患,重點圍繞體育賽事活動籌辦舉辦、體育場所及設備設施運營管理等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
第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籌辦舉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應經批準(許可)的體育賽事活動未按要求履行相應審批(許可)程序的,或擅自變更已經批準(許可)的體育賽事活動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舉辦規模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未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的;
(二)將工作內容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第三方的;
(三)未與第三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約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且未對第三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管的;
(四)未制定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理預案、安全生產方案、“熔斷”機制的;
(五)未對可能引發觀眾沖突、恐慌、踩踏等公共安全風險進行分析研判、制定實施應對措施的;
(六)未對舉辦戶外體育賽事活動的天氣狀況、自然環境等風險因素進行分析,開展跟蹤監測和預警的;
(七)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未對參賽年齡、身體條件、技術水平等特殊要求作出真實解釋和明確警示并按要求進行驗證的;
(八)未對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體育場所、體育設施及器材進行安全檢查,未查驗體育場所人員容載量是否符合相關安全要求的;
(九)未對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所必需的設施搭建、醫療救援等配套服務明確管理要求的;
(十)未對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所必需的保護性設備裝備、消防設施(器材)、救援設備、醫療設備足量配備,并保持完好有效的;
(十一)未落實安全責任人,使用無相關專業資質或未經培訓工作人員,未配備必要的、符合相關規定安全救助人員的。
第四條 體育場所及設備設施運營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
(二)未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明確安全管理機構、人員,且未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的;
(三)體育場所及設備設施未通過驗收,未按相關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和維護,或超過使用年限未經專業機構鑒定仍在使用的;
(四)未針對人員聚集區域消防、水電、燃氣、防災減災等方面制定實施相關安全保障和應急措施的;
(五)未按體育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配備安全防護、安全監測、應急救援及醫療救護等設備設施,且未開展經常性維護、保養、檢測的;
(六)應持證上崗的關鍵崗位人員無證上崗,未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救助人員的;
(七)未建立雨雪、大風、寒潮等極端天氣應對機制的。
第五條 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其他嚴重違反涉及體育領域的安全生產規章政策,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等現實危險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六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品、動火作業、消防(火災)、燃氣、特種設備、有限空間、建筑結構、建筑保溫材料、特種作業人員等方面有法律法規要求的或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23年12月4日國家體育總局印發的《體育行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3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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