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8日電 臺“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相關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條文罹患艾滋病者勒戒所不予收容的規定。至于原條文有關精神障礙或其它心智缺陷者不予收容規定,也一并予以刪除。
據“中央社”報道,現行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相關規定,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若受戒治人被查出罹患法定傳染病、艾滋病或其它經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傳染病,以及精神障礙或其它心智缺陷者,應拒絕入所。
“法務部”擬具提案說明指出,艾滋病與毒品成癮關系密切,且艾滋病疫情在島內有逐漸轉為嚴峻趨勢,有必要把艾滋病患者一并納入強制戒治規范,且現行條文已明訂,勒戒所拒絕收容身心障礙以致不能自理生活者,第三項規范精神障礙或其它心智缺陷者不得入勒戒所,恐有重復混淆之虞,也應予以刪除。
經審查后決定,往后除SARS等傳染病外,勒戒所不得拒絕收容艾滋病患者,至于精神障礙或其它心智缺陷者不予收容規定,也一并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