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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管理 證監會通知券商經營許可證將統一換發

2003年08月07日 10:32

  中新網8月7日電 為加強對證券公司業務活動的管理,規范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上經營范圍的表述,中國證監會近日向各辦事機構、證券公司發出通知,決定統一換發各證券公司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通知規定,各證券公司須在《通知》下發后一個月內,持《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等相關文件到所在轄區派出機構,申請辦理換領《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的相關事宜。

  證券公司申請換領《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須提交下列文件:

  1、原由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正本、副本和復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復印件);

  3、公司設立的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4、各專項業務資格證書或批復文件(原件和復印件,如有);

  5、中國證監會對公司變更事項(包括名稱、地址、公司類型、注冊資本等)的批復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6、中國證監會對公司現任董事長、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批復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7、國家外匯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副本和復印件,如有)。復印件上須加蓋公司公章。

  各證券公司在收到新《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后一個月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換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此項工作由各派出機構監督執行。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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