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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發文放寬對期貨公司出資人限制(全文)

2003年01月23日 10:02

  中新網1月23日電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關于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取消了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外資企業參股期貨公司的限制。

  《通知》規定,期貨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主要有:注冊資本、凈資產的最低限額均為人民幣1000萬元,連續經營2年以上;注冊資本、凈資產均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連續經營1年以上;最近2年連續盈利;注冊資本、凈資產均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對盈利不作要求;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通知》明確,持股比例不滿期貨經紀公司股權的10%且不實際控制該期貨經紀公司的出資人,對其注冊資本、凈資產、盈利和經營年限等不作要求。

  關于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

  為了規范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的行為,促進期貨市場規范發展,現將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期貨經紀公司的出資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凈資產的最低限額均為人民幣1000萬元;

  (三)連續經營2年以上;注冊資本、凈資產均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連續經營1年以上;

  (四)最近2年連續盈利;注冊資本、凈資產均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對盈利不作要求;

  (五)在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出資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和自然人控股股東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持股比例不滿期貨經紀公司股權的10%且不實際控制該期貨經紀公司的出資人,對其注冊資本、凈資產、盈利和經營年限等不作要求。

   二、下列組織不得成為期貨經紀公司的出資人:

  (一)未決訴訟標的金額達到凈資產30%的組織;

  (二)黨政機關、部隊、人民團體和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法人;

  (三)法律、法規禁止向期貨經紀公司出資的其他組織。

   期貨經紀公司之間、期貨經紀公司與其出資人之間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生效。1996年12月2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規范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期字[1996]16號)同時廢止。2002年7月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期貨經紀公司股東資格核準條件、程序和申報材料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2]39號)第一條第(三)、(四)項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規定為準。

  請各派出機構接到本通知后,轉發各期貨經紀公司,并督促其遵照執行。各派出機構在審核期貨經紀公司設立和股權變更時,要切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嚴格審核出資人的資格及其出資行為,促進公司的規范運作。

  中國證監會

  二ΟΟ三年一月十四日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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