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強勞動組織和安全培訓管理
24.加強作業現場勞動組織管理。建立和完善作業人員崗位責任考核制度,所有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履行崗位責任,遵守勞動紀律。嚴肅查處“三違”行為,制定能夠有效制止“三違”現象的管理規定。
25.嚴格從業人員勞動管理。礦山對錄用的從業人員(包括農民工),必須按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完成就業前培訓,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傷保險。嚴禁使用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
26. 落實全員安全培訓工作。對新錄用的地下礦山作業人員,應進行不少于72學時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新錄用的露天礦山的作業人員,應接受不少于40學時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接受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0學時。礦山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相關機構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九、加強應急管理和事故處理
27.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礦山應制定應急預案,確定事故或緊急狀態下的避災、救災措施和處置程序,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習,并報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
28.制定應急管理制度,完善應急救援體系。礦山應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未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與鄰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保證事故發生后能得到及時救援。
29.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礦山企業負責人應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積極組織搶險,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和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調查工作,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開展警示教育,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十、積極推進企業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工作
30.落實產業政策和加強政策引導。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安全生產許可制度,進一步推動礦山整合工作,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提請當地政府關閉,減少礦山數量和擴大生產規模,促進礦山逐步實現規模化和集約化生產;積極引導安全監管與技術服務相結合,發揮評價、咨詢、技術服務等中介機構的作用,培育和發展面向小型礦山安全基礎管理的技術服務體系,促進其安全管理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31.加強部門監管和聯合執法工作。安全監管部門要從礦山的設計、施工、投產等環節上依法強化監管,實行綜合治理;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礦山生產中的違法、違規和非法生產行為。對存在非法、違法行為的礦山,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給予罰款、停產整頓、吊銷相關證照、關閉等行政處罰;積極配合國土資源、勞動保障、工會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活動,落實礦山的安全監管責任。
32.嚴格事故責任追究。嚴格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特別是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生一次較大責任事故或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一般責任事故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主要負責人,暫扣其《安全資格證》,責令參加復訓,復訓不合格的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對發生一次重大或一年內發生兩起較大責任事故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主要負責人,吊銷其《安全資格證》,5年內不得頒發。
33.發揮從業人員的監督作用。礦山要保障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切實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要建立和落實特聘安全群眾監督員制度,為群眾監督員履行職責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員的安全生產現場監督作用。
34.黨政工團齊抓共管。國有大中型礦山要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工會、共青團和職工代表大會在企業安全生產的作用,營造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35.加強社會監督。鼓勵和支持群眾及媒體舉報礦山違法違規生產、重大安全隱患和瞞報傷亡事故等行為。大力宣傳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基礎管理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對典型事故案例和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要在媒體曝光,接受社會監督。積極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努力營造加強基礎管理、搞好安全生產的濃厚氛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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