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8日電 據中國人事報消息,日前,中組部、人事部印發《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規定》以公務員法為依據,同時吸收了近年來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公務員考核政策措施,對公務員考核的基本原則、內容和標準、程序、結果的使用以及相關事宜作了全面的規定。
《規定》指出,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其中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20%。
《規定》對年度考核的程序作了明確要求:先由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公示;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并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同時規定,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 (仁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