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女士問:我因為和丈夫感情不和,打算離婚,聽說對于生活困難的一方,另一方應從個人財產中給予幫助,我沒有住房,能要求住房幫助嗎?
北京市京華律師事務所王佳紅律師解答:生活困難系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也屬于生活困難。根據法律規定,對于生活困難的人,另一方應進行幫助,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房屋的所有權。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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